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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万!温州一快递网点因未开箱验视收到巨额罚单

    作者:  来源:中国邮政快递报  发表时间:2016-8-9  点击:1020

           8月2日,温州天铭快递有限公司领到了一张市邮政管理局对该单位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。原因是该公司所属快递网点未执行实名登记、开箱验视等安全制度而导致假币流入寄递渠道。据悉,这是温州快递业依照《反恐法》开出的首张巨额罚单。

          日前,根据温州公安局通报的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姓名,先后多次通过天铭快递有限公司梧田二部寄递假币的线索,温州市邮政管理局进行核实后查实,天铭快递有限公司梧田二部快递员在该起案件中,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(与寄件人熟悉),也没对邮寄物品执行开箱验视,致使假币流入寄递渠道,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

          随后,温州邮政管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》第二十条、第八十五条规定,对该快递公司处以15万元的行政罚款,同时对法人代表、安全责任人、网点工作人员分别处以1万元、1万元、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。

          “我们一直要求快递企业做到开箱验视和实名验证,目前大部分温州快递企业已做到这两点,但仍有小部分网点没有实施。”温州邮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对于未执行安全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,或多次警告而屡教不改的企业,我们将依照这项新法律进行重罚,从而倒逼他们落实主体责任,营造良好的快递安全环境。(温州日报


    《反恐怖主义法》第二十条: 

    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货运和邮政、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,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依照规定对运输、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。对禁止运输、寄递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,不得运输、寄递。 

    第八十五条: 

    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货运和邮政、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

    (一)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,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,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、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;

    (二)对禁止运输、寄递,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、寄递的;

    (三)未实行运输、寄递客户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。 

   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,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。当前,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,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

   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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