现在是北京时间: 国家邮政局 |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| 莆田市邮政管理局 收藏本站 繁體版
  • 首页
  • 协会概况
  • 协会动态
  • 行业聚焦
  • 会员之窗
  • 政策法规
  • 数据统计
  • 政府监管
  • 协会会刊
  • 在线留言
  • 您的位置:莆田市快递行业协会 > 首页 > 政策法规 > 关于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

    关于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

    作者:  来源:国家邮政局  发表时间:2022-12-15  点击:426


    国家烟草专卖局

    国 家 邮 政 局

    通    告 

    2022年第1号 
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(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)的规定,寄递电子烟产品、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等实行限量管理,具体通告如下:

    一、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:烟具2个;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6个,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。

    二、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。

    三、寄递烟具、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、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、烟液等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,每人每天限寄一件,不准多件寄递。

    四、对因技术审评、质量监督检验和鉴别检测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递烟具、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、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、烟液等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,按照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交易主体之间寄递烟具、电子烟烟弹(液态雾化物)、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(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)、烟液等雾化物、电子烟用烟碱,按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  五、跨境限量寄递参照本通告规定执行。

    特此通告。(来源:国家邮政局) 

    国家烟草专卖局  国家邮政局

    2022年11月22日

   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    上条新闻:2022年10月份莆田市邮政行业运行情况
    下条新闻: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“十四五”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
        返回顶部↑
    关于本站 | 网站帮助 | 联系我们
    Copyright Right © 2016 www.ptkdxh.com Powered By 莆田市快递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:dhy

    访问量:1227131